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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可以出租场地给自学自考学员练习科目二科目三吗?

时间:2016-04-02  人气:
一、部分试点地区出现的租用驾校场地训练的苗头性问题
日前,据广西南国早报报道:4月1日,南宁将试点驾驶证自学直考工作,广西超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简称超大驾校)成为车管部门指定的南宁市首批自学直考训练场地。
据青岛财经网报道,交警部门发布了机动车自学直考相关政策,其中进行自学直考的学员可前往部分驾校租赁场地练习科目二,青岛惜福镇机动车驾驶人考训中心和11所驾校的13处训练场地在选择范围内。
在南京,也有一些驾校看上了“自学直考”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推出了“私人定制”服务。我们了解到,由5家驾校都打算推出向“自学直考”市民出租练车场地的收费项目。
但有些地区的情况则不同。4月1日起,武汉市将启用7条自学直考学习专用道路对应科目三,但科目二的自学场地并未划设。武汉交管部门称,没有机构愿意免费提供土地作为训练场,自学人员可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训练,也可租用驾校培训场地。
二、对于驾校出租训练场合法合规性的质疑
从上述新闻报道来看,大部分自学直考试点地区有驾校出于经济利益的关系及考虑到驾考主管部门的意见,愿意出租自有的科目二训练场。但却很少有驾校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轮驾培驾考改革方向,这些问题终将在试点后会遇到,或者带来其他的相关问题:
       1、自备车辆在训练场训练合法合规吗?
按照三部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说明,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那么,自备车辆在训练场训练合法合规吗?从法律上来看,确实找不到拒绝的直接依据。但是,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对训练场地增加车辆同比增加单个训练项目设施的面积是有相关要求的,比如增加一辆小车,训练场地面积要增加400平米。那么,自备车辆进入驾校训练场,驾校是不是也要视同于增加教练车辆进而要求增加场地面积呢?自备车辆在训练场训练由谁监管?需不需要运管部门事先核准呢?
       2、教练车辆租给自学直考学员训练合规吗?
驾校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是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且经过运管部门许可批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虽然从法理上界定来说,驾校训练场不属于道路范畴。但是,从近年来驾校训练场发生教学安全事故的判例来看,教练员和驾校承担的责任几乎都等同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那么,自学人员在教练车上发生事故怎么处理?自学人员在教练场地上发生事故如何处理?自学人员不是驾校的学员,属于法律上界定的教学无关的人员,能否乘坐教练车还有待商榷。
       3、会不会带来新的安全生产问题?
训练场教学中的安全问题一直是驾校经营管理者、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主旨要求”,其中第十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告》规定,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那么,自学直考的学员借用驾校训练场或者教学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怎么处理?虽然不是以往的驾校和学员的合同关系,也不太符合《公告》里的规定情况,但由于驾校收取了一定的费用,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商业合同,也关系到驾校的安全生产问题。这个现象,涉及到驾校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者的责任,并不是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
       4、会不会产生新的腐败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本轮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第4条是:坚持公正廉洁。
这里面,应该有“真正实现考培分离,驾校和考试部门脱钩”的要求。那么,由考试部门来指定自学人员的训练场(意味着还有部分驾校不在指定之列),有违背“考培分离、脱钩”之嫌,可能会带来新的利益寻租和腐败问题。因为按照国务院对驾考驾培的分工,驾校不归考试部门管理,这是不是属于越权行为?
       5、会不会冲击大纲学时要求和正规驾培体系?
如果以上问题都不存在障碍,那么,自学学员随便租用驾校教练车、借用教练员的行为很明显地违背了改革的初衷。
按照国办发〔2015〕88号)文件要求,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而自学直考的学员对学时没有明确要求,事实上,一些试点地区对自学学员也没有设置学时要求。
在汽车社会文明意识还较淡薄的当下,一些人冲着不要学时选择自学直考。而如果自学学员可以租用教练车、教练员进行练习,很可能带来学员通过自学渠道报考,学车训练还是选择驾校的模式,使得他们可以在自学直考和驾校学车这两种模式之间自由地切换,学时的要求对他们形同虚设,这明显违背了改革的初衷。
 按照《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要求,只有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这就意味着如果允许自学人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借用教练车、教练员训练,形成事实上经营性的自学直考,而以上规定也将成为摆设。
据了解,在试点自学直考的吉林长春、江西吉安等地区,不少驾校已经出现教练员离开驾校投身到自学直考当中去的离职潮。这般自学直考的盈利趋势将会引发“非法驾培市场对规范驾培秩序的大冲击”,因为这些教练员不需要审批驾校资质只需租借而使得经营成本大大下降,与驾校相比具有更强劲的发展动力。
此先例一开,很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引发各地以后纷纷效仿,这不但不能倒逼驾校提升教学服务水平,影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有利可图,这将给一些心存不轨的教练员和非法驾培机构提供机会和土壤,从而催生更大的非法驾培市场,将冲垮正规的驾培体系,后果难以预料。并且,已经在悄悄布局的互联网企业将利用这一契机和黑驾培、黑教练合流,上演驾培市场的“滴滴打车”模式,意图扰乱驾培市场颠覆驾培行业。
三、自学人员学习科目二问题的解决建议
自学直考是我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适合于部分有条件的人员学习,为了均衡各方的诉求,防止以上问题的发生,建议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
       1、没有条件的地区可科目二后再自学
自学科目一和科目三,均不存在租赁问题。其中,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属于理论不需要实操训练,对于文化水平高的人来说,依靠自学也是能够完成的;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训练,一些试点地区考试部门已经提前划定训练道路,因为社会道路是公共资源,提供给自学直考人员使用合情合理。
而小型汽车的科目二考试项目共五项,需要占地面积较大的专业场地。如果随便找个空地可能引发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对没有条件的地区、没有条件的人员而言,建议先选择在驾校学习科目二,科目三通过变更手续,再切换到自学直考模式较为妥当。
 2、开设经营性的训练场和开放考场
目前我国尚未有自学直考专用场地许可。自学学员无论去租赁驾校场地训练,还是租赁驾校教学车辆、教练员,都存在营利性收费等违规问题。尤其是租赁驾校教练车,不仅不符合自学直考的要求,还将会冲击驾培市场,扰乱驾培市场的秩序。
退一步讲,考虑到自学人员随便找空地练习科目二不太安全,需要寻找规范的训练场所,建议可以通过PPP模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的训练场,开放给自学人员使用。也可以引导一些经营不善的驾校转变为经营性训练场。
此外,根据考场的归属性质,考场无疑是驾考部门为驾考而设置的场地。毋庸置疑,考试场地不得用于训练但政府引用社会资源购买服务能力的情形并非没有用于训练的可能。因为考场利用率并非100%。政府只购买考试阶段,非考试阶段可以用于自学直考训练收费。但需要依法办理训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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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关各方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而机动车驾驶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尤其对于初次学习驾驶的人员而言。近年来,在驾培主管部门的严厉监管之下,驾校教学当中的安全事故还是层出不穷,恶性事故也频有发生。
自学人员进入驾校训练场学车,由于之前没有驾校的系统规范培训管理,可能将带来更大的教学安全问题。对于驾校的经营管理者、行业主管部门而言,训练当中的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必须站在安全生产的高度,抑制追逐蝇头小利的冲动,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的责任,谨慎接待自学人员。
驾培主管部门针对这一新的安全生产隐患现象,有必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让学驾人员理性选择。同时对驾校出租训练场和教学人员的现象加以规范整顿,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试点地区自学直考马上要进入启动阶段,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出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可能引发初衷良好的改革变形走样、背道相驰,我们有必要正视之,并提前采取应对之策。我们希望,本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能真正全面促进达成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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